因為深夜開門發生的口角,四川西昌市某小區保安姚某某被酒后晚歸的業主夫妻打傷,導致身上多處骨折,還被打成了顱腦損傷。
當地派出所介入處理后,打人業主賠償5萬元和解。之后,姚某某還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申請,被認定為工傷。但姚某某所屬的保安公司認為,不應認定為工傷,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12月20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西昌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姚某某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工傷,因此駁回保安公司的訴訟請求。
事發:業主夫妻打傷保安,因開門發生口角
姚某某是西昌市某保安公司派到某小區工作的保安,兩年前的一天凌晨,一對喝酒后晚歸的業主夫妻回到小區門口,催促姚某某開門,姚某某對其進行了詢問,在開門放行時雙方發生口角。
事發時,這兩名業主先動手,將姚某某打傷,姚某某之后被送醫治療。經醫院診斷,姚某某的鼻中隔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度,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
被打傷后,姚某某在醫院住院治療11天。事發后,當地派出所介入處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打人的業主賠償姚某某5萬元。
人社局:認定為工傷,保安公司申請撤銷認定
2022年4月26日,姚某某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該局受理了這一申請,并向其所在的保安公司發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告知書》,告知其舉證的權利義務。
同年6月1日,保安公司向西昌市人社局提交相關回復,稱姚某某在崗執勤期間與小區業主發生打架互毆,業主已對其進行賠償,該打架事件已得到徹底解決。該保安公司認為,姚某某受傷不是工作過程中履行職責受到的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
記者注意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西昌市人社局根據雙方舉證及調查核實情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姚某某2021年12月29日所受傷害為工傷,并向姚某某及保安公司送達了該決定書。
對此,保安公司認為,姚某某的情況不應認定為工傷,于是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西昌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姚某某受到暴力傷害是否與工作有關。保安公司認為,姚某某是因為言語不當且態度不好才導致與業主發生沖突進而受到暴力傷害,是屬于自身原因,與工作無關。
法院:應認定為工傷,駁回保安公司訴訟請求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姚某某系保安公司派在該小區工作的保安,對相關人員進出該小區進行詢問管理屬于其工作職責。雖然兩名業主打傷姚某某,有雙方發生口角的因素,但是雙方發生糾紛基于姚某某履行保安工作職責而引發,并非業主與姚某某存在個人恩怨,故其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姚某某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的言語表達可能存在不當之處,但不能據此否定其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他人暴力傷害的事實!币虼,姚某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且不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理應認定為工傷。
因此,西昌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西昌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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