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相對而言,對是否屬于“在上下班途中”一般比較容易認定,而對勞動者第一天報到上班、勞動合同期滿日離職下班途中等特殊時間點遭遇交通事故傷害是否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往往持否定意見。
【案例】
2023年7月31日,劉女士與公司簽訂的3年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天下午,她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并簽署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后于17時騎自行車下班回家。不料,途中被他人駕駛的汽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汽車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近日,劉女士要求公司為她申報工傷,公司竟然說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消滅,其已經不再是公司職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那么,劉女士這種情況是否屬于工傷?
【點評】
劉女士的情形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即其可以認定工傷。其理由如下:
一方面,劉女士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具有公司的職工身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由此來看,在勞動合同期滿當日,雙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簽署終止勞動關系協議書、辦完離職手續,于當日的24時才發生法律效力。換言之,在24小時內,勞動者仍是該用人單位的職工。劉女士的情況與之相吻合。
另一方面,劉女士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劉女士作為公司的職工,在離職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自然應當認定為工傷。
鑒于公司存在錯誤認識,拒絕為劉女士申報工傷,劉女士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的1年內,直接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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