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6年,李某退休后接受某公司聘請,再次參加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去年6月9日上午10時50分許,李某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暈倒在工位上,一天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腦干出血。那么,李某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律師解答】
李某的情況無法被認定為工傷。理由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據此,認定李某是否構成工傷,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材料證明李某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那么,李某作為退休人員,他與某公司之間是否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呢?《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10條“雇用退休人員的關系認定”規定:“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實際用工關系的,按勞務關系處理。
因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尚未領取退休金,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實際用工關系的,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我國對退休年齡有統一的規定,一般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均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但由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條件除了達到退休年齡之外,還有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最低年限等要求,還需辦理相關的退休手續,因此實踐中存在著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情況。因此,需要清楚的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退休人員”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只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才屬于退休人員。退休人員退出工作崗位,不再繳納各項社保費用,并可以享受社會給予的退休福利待遇;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非退休人員,不能從社會獲得退休福利待遇作為生活保障。
本案中,李某是退休后接受某公司聘請再次參加工作,系退休人員。退休人員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也就無法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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