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相對而言,對是否屬于“在上下班途中”一般比較容易認定,而對勞動者第一天報到上班、勞動合同期滿日離職下班途中等特殊時間點遭遇交通事故傷害是否構成工傷,用人單位往往持否定意見。
【案例】
呂某所在公司實行三班倒工作制,并為倒班的職工安排有倒班宿舍。呂某因離家相對較近,一般下班后騎車直接回家,很少在公司過夜。2023年8月1日,呂某于當夜1時下夜班,因下暴雨不便回家,就在倒班宿舍休息。次日7時,呂某騎車回家途中被一輛小轎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公司認為,呂某下班后6個小時在回家途中發生車禍,不屬于法定的“上下班途中”,故拒絕為他申報工傷。那么,呂某所受傷害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點評】
呂某的情形符合工傷構成條件,可以認定工傷。
本案中,公司提供倒班宿舍,意味著準許或者說支持職工睡一覺后再下班回家。因此,呂某在宿舍休息后再回家的時間,應視為合理時間內的下班。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也明確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機械教條地把“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一個固定時間、固定的地域。
就呂某遇到的情況而言,其下班時間為深夜1點,因下暴雨在倒班宿舍留宿,直到早上7點才開始回家,該情形應當屬于下班的合理時間。再者,呂某出事的地點是在從單位回家的必經之路上,目的是下班回家。因此,呂某的情形屬于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往返于用人單位和住所地的下班途中,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公司拒絕申報工傷的情況下,呂某可以自行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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