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城縣華僑農場某工地工人在宿舍內突發腦溢血,后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聞訊后當即從老家趕來柳城縣,家屬質疑死因和工地有關,工地建設單位負責人卻不認可,表示工人是自己身體疾病導致死亡,出于人道主義只愿意給家屬幾萬元,雙方進而發生索賠糾紛。
那么,農民工“宿舍死亡”,屬于意外還是工傷?
柳城法院東泉法庭法庭聯合東泉司法所及時介入調解,并對該案從“情、理、法”三方面厘清事實,最終經過多次調解化解“風波”。
意外還是工傷,第一次調解陷入僵局
9月22日凌晨5時許,服務于柳城華僑農場某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的農民工王某突發性腦溢血,被送柳州市人民醫院搶救治療。10月15日,王某去世。其妻子王某珍及王某的家人到項目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王某死亡的賠償善后事宜未果。
10月21日上午,東泉法庭聯合東泉司法所、東泉派出所、湖南省雙峰縣走馬街鎮會仙村村委、走馬街鎮司法所的工作人員組成的聯合工作組,組織用人單位、死者王某的家屬王某珍在東泉司法所進行調解。
死者家屬認為,較長的勞動時間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故要求項目部賠償20萬元人民幣。
項目部承認死者與公司的勞動關系,但是事情發生在下班休息時間,死者突發死亡屬于自身疾病原因,與項目部業務無關聯,且項目部提供宿舍是作為員工的福利而非義務,項目部認為不應對張某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項目部愿意對其進行人道主義的補償4萬元,而非賠償。
由于雙方金額差距太大,且死者家屬方情緒激動,認為項目部在推卸責任,且絲毫沒有誠意,第一次調解中止。
以情講法趁熱打鐵,矛盾糾紛終化解
經過中午短暫休息后,聯合工作小組再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農民工在單位休息期間病亡,用人單位要“買單”,且用人單位不按照與王某簽訂的《簡易勞動合同》約定給王某購買社會保險,存在過錯。”
“王某發病時間為凌晨5時,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情形......”
經過調解員反復闡述法律、講明事實的情況下,家屬基本接受“不能認定工傷”這個事實,已不再堅持要求按照工傷賠償,情緒也有所緩和,調解員趁熱打鐵,采用背靠背模式,分頭做雙方思想工作。
聯合工作小組用“壓低、抬高”的方式,不斷縮小雙方在賠償金額上的分歧,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即項目部同意于2024年10月25日一次性支付70000元給王某堃、王某珍作為死者的工資、醫療費、喪葬費、一次性困難補助、撫養費等賠償費用。王某堃、王某珍在收到賠償款后雙方權利義務終結,王某堃、王某珍不得再以此事向項目部提出任何主張。
10月22日,申請人王某堃、王某珍相約項目部到東泉法庭申請司法確認。日前,王某珍確認收到項目部轉賬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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