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2009年調整工傷傷殘津貼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6-11 16:48:00 瀏覽量:
泰安市:2009年調整工傷傷殘津貼
2009年3月9日,泰安市財政局為切實保障企業、事業和民間非營利組織1至4級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的生活,泰安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這些單位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了調整。
泰安市財政局提高待遇的人員包括2008年12月底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至4級企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已退休的工傷人員;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因公死亡人員供養親屬。調整的標準為傷殘津貼,在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目前所領取傷殘津貼的基礎上,1至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65元、160元、155元和150元;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人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三種不同情況,分別將標準調整為全市及縣(市、區)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供養親屬目前領取撫恤金基礎上,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供養親屬屬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上再增加10元。
本次調整工傷人員待遇所需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人員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人員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上述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標準和范圍,泰安市財政局、泰安市勞動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工傷人員和供養親屬進行統計和摸底,測算調標所需資金,落實籌措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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