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辦發﹝2010﹞10號
關于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工傷輔助器具協議配置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范工傷輔助器具管理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印發<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勞社〔2008〕13號)等相關規定,現就參保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標準,按《青島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見附件1)執行。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過限額標準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限額標準支付費用,超出限額標準部分,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負擔。
二、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醫療診斷證明書和有關病歷資料,填寫《青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見附件2),向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申請。
三、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結論,下達《青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確認通知書》(見附件3),書面通知工傷用人單位、職工本人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四、參保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持《青島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確認通知書》,填寫《青島市工傷職工安裝(更換)輔助器具核準表》(見附件4)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配置核準手續。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工傷職工持《青島市工傷職工安裝(更換)輔助器具核準表》到青島市工傷輔助器具協議服務機構名單(見附件5)配置輔助器具。
五、參保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后的結算費用應由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經辦人員簽字確認。
六、參保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在規定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發生質量問題的,由工傷輔助器具協議服務機構負責免費維修、更換。其他原因產生的維修、更換(含配件、電池)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七、參保工傷職工配置的輔助器具超過《青島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的,由本人或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辦理更換手續。
八、參保工傷職工確需配置《青島市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與費用限額標準》以外的矯形器及其他日常輔助生活器具的,由
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
形式,會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及有關部門,對輔助器具配置核準、費用結算以及輔助器具質量、協議執行等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和服務協議的,應及時糾正,或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問題嚴重的解除服務協議。
十、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騙取輔助器具配置費用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3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十二、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dongsheng/2010-3/1433.html
上一篇:山東省2010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下一篇: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