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重點企業,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省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為貫徹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制定了具體實施辦法,提出了明確要求。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省政府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濰坊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工傷職工符合住院規定,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本市以外地區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用,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市內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天12元定額。
(二)到本市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費標準。工傷職工根據自身身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城市軌道、火車(限硬臥、硬座、動車二等座、高鐵二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艙)等交通工具,憑原始單據報銷一次往返程交通費。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費用自理。
(三)到本市以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食宿費標準。
伙食費標準為每天20元定額。
工傷職工在本市以外就醫期間,因故不能辦理住院手續的,院外住宿最長不超過5天。院外住宿期間,住宿費最高報銷標準為每天150元,憑原始單據據實報銷。
上述各項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調整。
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且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三、切實做好1至4級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發放工作。
(一)1至4級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凡因繳費年限不足,不能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按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的傷殘津貼數額發放基本養老金,以后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1至4級工傷職工辦理退休后,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但其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養老保險基金代發,并納入今后養老保險待遇調整的基數。
(三)1至4級工傷職工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實行“統一發放、分賬計算”的模式,即1-4級工傷職工凡因繳費年限不足而按傷殘津貼數額發放基本養老金的,或者其基本養老金數額低于本人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傷殘津貼而補發差額的,以及因差額參與養老金調整而增加的部分,均由養老保險基金代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單獨記賬,并定期由工傷保險基金劃撥,確保做到不擠占養老保險基金。
四、未參保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中,被鑒定為1至4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在企業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過程中預留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傷殘津貼預留值=(原)傷殘津貼×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平均增長率);
生活護理費預留值=(原)護理費×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護理費平均增長率);
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值=(原)供養親屬撫恤金×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增長率);
工亡職工子女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值按以上公式計算至年滿18周歲;
舊傷復發醫療費預留值=本市上年度人均工傷醫療費×30%(職業病按50%)×期望余壽(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傷職工醫療費平均增長率);
喪葬補助金預留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1+前三年度本市喪葬補助金平均增長率);
(原)傷殘津貼、(原)護理費、(原)供養親屬撫恤金指關閉破產時國家規定的相應發放標準。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意見》(濰政發〔2004〕21號)同時廢止。
濰坊市人民政府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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