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人社發〔2011〕116號
各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工業新區人力資源局、財政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和到市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因傷情確需到市外就醫或配置輔助器具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核批準。未經批準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傷職工在本市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天15元。
三、工傷職工到市外就醫或配置輔助器具可乘坐以下交通工具:公交客運(不包括出租小汽車)、火車硬席或硬臥、動車或高鐵二等座、輪船三等艙。憑據報銷一次往返交通費。
工傷職工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發生的交通費用超標準部分自理。
四、到市外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食宿費標準。
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天20元。
工傷職工市外就醫時院外等待最長時限為5天,時限內的按實際發生天數計算;工傷職工到市外配置輔助器具住宿時間最長不超過3日。
住宿費最高報銷標準為每天150元,在最高報銷標準以內的據實報銷。
住宿費憑據報銷,無住宿發票的,不予報銷。
五、上述費用標準將根據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及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六、以上工傷保險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威海市財政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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