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淄政發〔2011〕6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切實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現結合淄博市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市級統一管理、使用,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工傷職工符合住院規定,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本市以外地區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用,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市內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標準
每天12元定額。
(二)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費標準
工傷職工根據自身身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汽車(不包括出租小汽車)、城市軌道、火車(限硬臥、硬座、動車二等座)、輪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艙)等交通工具,憑原始單據報銷一次往返程交通費。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費用自理。
(三)異地就醫、配置輔助器具的食宿費標準
伙食費標準為每天20元定額。工傷職工到達異地后,因故不能辦理住院手續的,院外住宿最長不超過5天。院外住宿期間,住宿費最高報銷標準為每天150元,憑原始單據據實報銷。
上述各項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適時調整。
三、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四、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具體核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五、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全員足額補繳從應參保之日起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欠繳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六、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在省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出臺前,仍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淄博市機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淄人社字〔2010〕23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對難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餐飲、商貿等行業,在省規定的參保繳費辦法出臺前,仍按照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市建設委員會《淄博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淄勞社發〔2008〕116號)、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服務業辦公室、市衛生局《淄博市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業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淄勞社發〔2008〕114號)執行。
八、未參保破產、關閉、解散和注銷企業中,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預留資金,在資產清算時一次性撥付給經辦機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傷殘津貼預留值=(原)傷殘津貼×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平均增長率)
生活護理費預留值=(原)護理費×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護理費平均增長率)
供養親屬撫恤金預留值=(原)供養親屬撫恤金×期望余壽(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養親屬撫恤金平均增長率)
舊傷復發醫療費預留值=本市上年度人均工傷醫療費×30%(職業病按50%)×期望余壽(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傷職工醫療費平均增長率)
喪葬補助金預留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1+前三年度本市喪葬補助金平均增長率)
(原)傷殘津貼、(原)護理費、(原)供養親屬撫恤金指關閉破產時國家規定的相應發放標準。
九、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條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蹲筒┦胸瀼亍垂kU條例〉試行辦法》(淄政發〔2003〕181號)同時廢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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