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標準
(一)認定工傷。根據國務院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符合認定工傷和視同工傷的規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受理管轄
(一)已參加工傷保險:到參保地工傷認定機構提交申請;
(二)未參加工傷保險:到生產經營地工傷認定機構提交申請。其中,生產經營地在國外且受傷害職工未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到企業工商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工傷認定機構提交申請。
三、工傷認定程序
(一)申請:
1、申請人: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或委托代理人、工會組織。
2、受理部門:全市各行政審批服務辦理大廳工傷認定申請受理窗口。
3、申請時間: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委托代理人、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報。
4、提交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受傷害職工近親屬的,除提交申請人和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外,應當同時提交有效的近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為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工會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必須出具受傷害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親自書寫的代理授權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勞動、聘用合同文本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3)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記錄,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當提供以上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1)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6)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8)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工會組織提出申請的不需提供)。
(二)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審查和作出決定
工傷認定機構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材料完整的,當場出具《工傷認定接收材料清單》,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的,當場制作《工傷認定補正材料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工傷認定補正材料告知書》15個工作日內補齊需要補正的材料。工傷認定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或補正期滿后,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工傷認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經審查和調查取證后,工傷認定機構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應當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工傷認定機構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送達工傷認定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
(2)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
(3)對工傷認定終止決定不服的。
四、全市工傷認定業務受理點及咨詢電話:
市內四區:福州南路8號二樓1-4號窗口 86010815;
城陽區:山城路195號行政服務大廳 87866118;
嶗山區:云嶺路8號南大廳4號窗口 88898321;
開發區:紫金山路36號 86977565;
膠州市:北京路2號行政服務中心四樓54-58號 82205958;
即墨市:岙蘭路786號市民大廳10號窗口 88529911;
平度市:杭州路48號北樓3樓 88321812;
膠南市:靈山路59號市民服務中心1號樓3樓工傷科 86160357;
萊西市:黃海中路1號為民服務中心1樓社保科 88486692。
保稅區:北京路56號 86766973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1年8月2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dongsheng/2011-8/2398.html
上一篇:青島市關于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下一篇:山東省2011年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