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關于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8-24 09:38:00 瀏覽量:
關于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人社發〔2011〕27號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市社保經辦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于個人賬戶繼承問題
自201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的余額全部繼承。
二、 關于欠費補繳問題
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補繳新產生的社會保險欠費時不再補收利息,按規定加收滯納金。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 關于滯納金問題
用人單位應于每月1—15日辦理參保繳費申報,并于每月24日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關于工傷保險費繳納問題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我市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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