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魯人社發〔2012〕45號文件認真貫徹執行《山東省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威人社發〔2012〕71號
各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工業新區人力資源局,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2〕45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體系,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的需要,是社會文明和社會進步的體現。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工傷康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完善工作機制,把這一惠民工程抓實抓好。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工傷康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確認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布;組織對工傷康復定點機構工作的考核和評估。
各市區(含高區、經區、工業新區,下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全市工傷康復工作的總體部署,負責本地區工傷康復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建立工傷康復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對申請工傷康復的職工進行康復價值、康復方式和康復期限的確認;制定工傷康復確認流程;負責受理市直及工業新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康復申請并送達康復確認結論。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服務協議的擬定和簽訂;審核批準工傷職工康復方案并對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負責工傷職工康復效果評價和康復費用的審核與結算。
各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工傷康復工作的宣傳指導、康復申請的受理和康復確認結論的送達。
三、為落實工傷康復早期介入的原則,使工傷職工在最佳康復期進行康復,用人單位、傷病職工或其近親屬在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可同時提出工傷康復申請。
市直和工業新區的用人單位、傷病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其他市區的用人單位、傷病職工或其近親屬,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康復申請有關材料,由經辦機構代為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交康復申請。
用人單位、傷病職工或其近親屬在職工被認定為因工負傷后,應盡早補交《認定工傷決定書》。
四、參保工傷職工原則上在本市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確需轉市外進行康復治療的,須由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提出意見,經參保地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方可到外地進行康復治療。未經批準到市外進行康復治療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五、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要不斷提高工傷康復技術水平,保證康復專業醫師、床位、場地、器械和設備滿足工傷康復工作發展的需要。因為技術發展進步,需要引進新的項目,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要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列入工傷康復費用支付范圍。
工傷康復定點機構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為工傷職工在節假日和下班后提供康復治療。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對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服務協議的內容處理,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工傷康復定點機構的資格。
六、威海市工傷康復費用結算辦法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
七、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工傷康復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實現網上申報、管理、結算,實現管理工作的便利化、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2007年12月29日原威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關于認真貫徹〈威海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進一步做好工傷康復工作的通知》(威勞發〔2007〕82號)同時廢止。
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1月26日
附件:《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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