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德州市工傷認定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德人社〔2012〕148號
關于印發《德州市工傷認定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組織人事部:
現將《德州市工傷認定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德州市工傷認定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工傷認定檔案管理,促進工傷認定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認定檔案,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書和資料的組合體,包括工傷認定工作中采用或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照片、聲像、電子資料等原始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及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傷認定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市本級工傷認定檔案進行管理,并對全市工傷認定檔案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h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認定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建立健全工傷認定檔案的分類、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登記、借閱、保存、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機構應當將工傷認定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檔案集中統一管理,不得個人保存。
第七條 工傷認定檔案整理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的要求,保持資料之間的有機聯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條 工傷認定檔案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卷宗封面;
(二)卷內目錄;
(三)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
(四)工傷認定申請表;
(五)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六)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或戶口薄復印件;
(七)醫療機構出具的材料復印件;
(八)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九)與案卷有關的書證、證人證言;
(十)事故調查詢問筆錄;
(十一)一次性補正材料通知書、限期舉證通知書、工傷認定程序中止通知書;
(十二)相關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結論;
(十三)工傷認定決定書;
(十四)送達、傳遞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書面材料,包括送達回執、特快專遞票據等;
(十五)行政復議材料;
(十六)行政訴訟材料;
(十七)工傷認定工作中形成的聲像和電子載體記錄等。
第九條 工傷認定卷宗要一案一卷,一卷一號,案卷保存期為50年。其中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可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卷內材料排列順序,工傷認定決定書和送達回執在前,其余文書按照辦案時間順序排列。
第十條 卷內材料應當按排列順序,采用阿拉伯數字依次編寫頁碼或件號,并統一在有實際內容的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編上頁號。
編號應當使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書寫,不得使用易消失筆跡的工具書寫。
第十一條 工傷認定檔案的卷內材料應當制作目錄,目錄應當按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材料的題名不得更改和簡化;沒有題名的應當擬定題名,加“〔〕”;沒有責任者和時間的材料應當考證清楚,填入有關項內;填寫的字跡應當工整。卷內文件目錄放在卷首。
第十二條 工傷認定檔案封皮,應當逐項按規定填寫清楚,案卷題名應當簡明、確切地反映卷內文件材料內容,一般包括責任者、內容和名稱等,體式一致,文字簡練;使用簡稱應當通俗易懂,并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書寫,字跡應當工整、清晰,也可以用電腦打印。
第十三條 工傷認定檔案卷內材料應當去掉金屬物,破損的材料應當修補,文書過小的應襯A4紙粘貼,文書過大的應折疊整齊,字跡已擴散的應當復制并與原件一并立卷;案卷應當采取四孔一線的方法裝訂。
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證據,應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并在證據袋上和證據材料備考表中注明證據名稱、數量、提取時間、地點、責任人、存放地點等內容;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或實物證據需要在證據材料備考表中注明錄制的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責任人及存放地點等內容。
第十四條 工傷認定檔案應當按照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排列順序編制卷號,在一冊案卷目錄內不得出現重復的案卷號;案卷目錄應當分年度編制目錄號,在一個卷宗內不得出現重復的案卷目錄號。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設置專門的檔案庫房,配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檔案裝具,集中保管工傷認定檔案。庫房中的檔案應區分門類,按檔號順序排列上架。
檔案庫房應配備溫濕度測量、除濕、空氣調節、滅火、吸塵、消毒滅菌等設備,完善各種設施,達到防火、防盜、防塵、防強光、防高溫、防高濕、防蟲鼠、防污染、防水淹等“九防”要求。
第十六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檔案存放情況。提供利用時,要堅持原則,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安全使用。堅持做好查借閱登記和退回登記。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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