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濱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
濱政辦發〔2011〕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北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市屬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駐濱各單位:
《濱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濱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濱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工傷保險保障水平,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務院《關于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以及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加快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工傷保險擴面、基金征繳等工傷保險管理工作。
市、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具體負責本轄區用人單位參保登記、申報和工傷保險費征繳工作。
第三條 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參保對象、統一行業差別費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制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四條 建立工傷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工傷保險工作納入政府目標任務考核體系,年末對工傷保險工作進行全面考核。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仍是工傷保險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均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實行同一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參保,由財政部門代繳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 工傷保險基準費率(行業差別費率)為:(一)一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二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三類行業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
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執行,不實行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費率實行浮動。費率浮動標準,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統一調整,浮動檔次按照工傷保險費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按照安全、快捷、高效的原則,實行全額繳撥,收支兩條線管理。(一)實行市級統籌后,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納入市級財政專戶,由市統一管理。縣(區)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定后,暫留存縣(區)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用于彌補縣(區)基金缺口,必要時根據需要可在全市調劑使用,2013年底前,縣(區)結余基金全部上繳市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各縣(區)征繳的工傷保險費全額劃轉市級專戶。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按照年度支出預算給予撥付。市、縣兩級按規定留足2個月的備用金。(二)根據工傷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全市實行工傷保險目標任務管理。年度縣(區)完成目標任務,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經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同意后從縣(區)基金結余中解決,基金結余仍不足以彌補缺口的,根據市級統籌基金結余情況給予調劑;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區)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導致基金缺口較大的,根據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累計結余情況予以調劑,仍有缺口的,由縣(區)政府自行籌資解決;縣(區)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由縣(區)政府自行籌資解決。
第八條 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由市、縣(區)共同編制,各縣(區)預決算草案由縣(區)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縣(區)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匯總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聯合報市政府審批。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余地。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執行中,不得隨意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必須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完善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按全市當年工傷基金征繳額的10%由市經辦機構統一提取,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30%。
第十條 工傷認定決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市直參保職工的工傷認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案件、調查取證并作出認定決定;縣(區)參保職工的工傷認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案件、調查取證和提出初步認定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縣(區)發生的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統一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辦日常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全市統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項目、標準。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一)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撥付實行分級管理。市直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所需的相關費用,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撥付;縣(區)參保單位工傷職工所需的小額費用,由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核、撥付,對新增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資格確認及待遇計發標準和單人次工傷待遇支付額在5萬元以上的,需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由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二)工傷職工治療,除遇緊急情況搶救外,工傷職工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要市外轉診、轉院的,經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醫療、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考核、定點工作,由市級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進行資格審查、考核、確定,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單。
第十四條 全市統一工傷保險經辦流程,統一使用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全市工傷保險工作“標準統一、資源共享、高效運轉”。具體工作按照省社保局《關于對全省工傷保險經辦工作實行目標規范化管理的通知》和《濱州市企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業務流程及操作規范》要求辦理。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縣(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貫徹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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