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法律網6月4日訊:從淄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淄博市對用人單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標準增加。
據了解,此次工傷待遇調整的范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 中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為了保障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
其中,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標準增加。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2012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446元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確定;調整后,符合調整條件工傷人員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月護理費標準分別達到1723元、1378.4元、1033.8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20元。
據了解,調整上述三項待遇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截至目前,淄博市調增的三項待遇,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已經全部發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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