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人社辦發〔2015〕28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省屬企業: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保護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現將規范勞務派遣用工的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過渡期內規范用工比例問題
《暫行規定》施行時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在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調整至10%以下。在2年過渡期內,用工單位應當根據《暫行規定》要求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明確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計劃、措施和期限,并將調整用工方案于2015年3月1日前報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暫行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二、關于合理確定輔助性崗位問題
用工單位要按照《暫行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適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范圍,在單位內公示,并可以適當的方式征求本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
三、關于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關于被派遣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問題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在約定的試用期內,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委托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考察。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關于被派遣勞動者經濟補償支付問題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責任。勞務派遣協議未就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如果出現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先行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后,可以與用工單位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六、關于用工單位不規范使用勞務派遣工責任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相應責任:
(1)用工單位使用未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單位派遣勞動者的;
(2)用工單位使用未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的;
(3)用工單位未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續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七、關于異地派遣參加社會保險問題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用工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在發生糾紛時要求用工單位承擔醫療、工傷等保險待遇的,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先行承擔連帶責任。
八、關于派遣用工與外包用工問題
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暫行規定》處理;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直接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處理。
九、關于連鎖、加盟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問題
以連鎖、加盟等方式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
十、關于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異地備案問題
勞務派遣單位跨縣(縣級市)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其行政許可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報分支機構所在縣(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本意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2月3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dongsheng/2015-6/6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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