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關于明確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作者: 來源:青島社保服務網 發布時間:2017-11-28 12:19:00 瀏覽量:
青人社字[2014]34號
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人社廳《關于轉發人社部發〔2013〕34號文件明確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3〕39號),現就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不再進行綜合傷殘等級評定。
二、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在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時,應當按照魯人社發〔2013〕39號規定簽訂相關協議,協議書由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統一制定。
三、符合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申報待遇時,應當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中明確的責任單位負責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職業病責任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責任單位未在法定時限內辦理的,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直接申請。
四、2013年4月25日后根據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規定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按規定享受相關工傷待遇。其中,人社部發〔2013〕34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輔助器具配置待遇、工傷康復待遇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生活護理費;第(二)項人員,由職業病責任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分別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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