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青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四)
青中法聯字〔2012〕9號
各區、市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進一步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質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2年7月召開聯席會議,對一些具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一、公益性崗位是指由政府給予一定資金扶持,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派遣期內高校畢業生或者經政府批準其他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從事公共管理和公益服務。公益性崗位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所調整的勞動法律關系范疇。故因從事公益性崗位而產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自愿達成退養協議,用人單位未按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待遇,由此產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勞動者要求撤銷退養協議、認定退養協議無效、變更退養待遇等因退養問題產生的其他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農工商企業基于成員身份等原因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支付相關待遇,但勞動者并未向農工商企業實際提供勞動,而是在另一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認定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此種情況,不宜認定勞動者與農工商企業、實際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雙重勞動關系。
四、律師事務所中專職從事行政事務或勤雜工作的勞動者、從事法律事務但領取固定工資或底薪的勞動者,與律師事務所之間就勞動報酬等事項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糾紛,按照勞動法律法規處理。
其他涉及律師事務所與律師之間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具體利益的分配數額等問題產生的糾紛,屬于普通民事糾紛,按照民事法律法規處理。
五、職工基本生活費糾紛案件的審理,應當遵循既要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展的原則。
案件審理中,應按以下原則正確適用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前,應適用勞動法第82條對應的仲裁申請期限;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之后,應適用該法規定的仲裁時效。
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解除合同原因或者由何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問題產生爭議的,原則上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則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
七、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紀要不一致的,以本紀要為準。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dongsheng/2019-5/9100.html
上一篇:青島中院、青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五)
下一篇:青島中院、青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