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青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文件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五)
青勞人仲案字〔2014〕2 號
各區、市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進一步統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裁判質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12月召開聯席會議,對一些具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以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且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待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的依據:
1. 用人單位已作出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且勞動者不再提供勞動的;
2. 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費停保手續或檔案轉移手續,且勞動者不再提供勞動者;
3. 勞動者、用人單位均認可雙方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4.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已實際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在認定解除勞動合同原因時,應以用人單位提交給相關經辦機構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中寫明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原因為準。
三、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應由其直系親屬享受,具體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救濟費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案件審理中,應按以下情形分別予以處理:
1.職工生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死亡的參保職工,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救濟費均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此發生糾紛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2011年7月1日之后死亡的參保職工,其喪葬補助費及一次性救濟費按以下原則處理:
(1)喪葬補助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發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此發生糾紛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有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救濟費根據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一年按1年計算),則一次性救濟費的十五分之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發放,其余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此發生糾紛的,應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其審核發放的一次性救濟費進行確認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再對用人單位應負擔部分進行處理;繳費年限已滿15年的,一次性救濟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發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此發生糾紛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無論職工生前是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均由用人單位支付,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年滿 16周歲且已參加工作的除外);
(2)就業或參軍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判刑的。
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資格認定問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四、用人單位逾期不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手續,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用人單位延遲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關系、轉移檔案等相關手續,致使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金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相當于失業金的損失。
2.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關系、轉移檔案等相關手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履行該義務;上述義務履行完畢前,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相當于失業金的損失。
五、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續延勞動合同的,其法定續延情形消失時(如醫療期滿等)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在民事侵權案件審理中,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出具誤工費證明且該證明已被生效法律文書所認定的,可直接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依據。
七、勞動者向生產性企業主張中夜班津貼的,應依照《關于調整企業生產工人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7】360 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八、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夏季防暑降溫費的,應依照《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 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九、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紀要不一致的,以本紀要為準。
附件:1、關于調整企業生產工人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7】360 號
2、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勞社【2006】44 號
2014 年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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