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議紀要(十一)
青中法聯字(2017) 4號
各區、市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勞動爭議案件裁判質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4月27日召開聯席會議,并邀請青島市律師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列席會議,對一些具體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一、涉及船員的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法釋4號)執行,對屬于海事法院管轄范圍的,各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而在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被派遣勞動者主張因繳費基數原因造成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兩次以上通過變更延長合同期限的方式,規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義務的,應視為雙方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應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四、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審查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查明事實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而不必另行確定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標準有爭議的,對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之日前兩年內的勞動報酬標準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可按照勞動者的主張及查明事實綜合進行認定。
六、業主委員會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其與所招聘人員之間不建立勞動關系。
七、因第三人侵權而發生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未依法 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9條的規定執行。
八、因第三人侵權而發生的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已依法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會議紀要(十)》(青中法聯字皎016〕8號)第五條 的規定執行。
九、本紀要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紀要實施前有關規定 與本紀要不一致的,以本紀要為準。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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