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魯人社發[2021]16號
關于2021年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保障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號)的有關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0年12月31日前,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領取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經批準領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后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傷殘津貼:對符合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分別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標準增加。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的護理費每人每月分別為 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
設區的市按該市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的生活護理費高于以上標準的,其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按該市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三、資金來源
調整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所需費用,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調整工傷職工三項定期待遇,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傷職工以及工亡職工親屬的關懷。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及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2021年10月底前將調整的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發放到位。
各市要于2021年10月底前將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作情況和《2021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分別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附件:2021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統計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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