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作者:工傷賠償法律網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1-07-27 15:28:00 瀏覽量:
滬人社福發(2011)40號
各委、辦、局,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
為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1]2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原按《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綜合保險》)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在《通知》實施前已經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按《綜合保險》規定執行;《通知》實施后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按《通知》規定執行。
二、按《通知》第四條規定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傷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工傷人員,應當在簽收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30日內,向單位參保地的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簽訂后待遇領取方式不再變更。
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方式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三、按《通知》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攜帶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和實名制銀行賬戶及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到參保地的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對符合條件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待遇核定并將工傷保險待遇結算支付至待遇享受人實名制銀行賬戶,其中,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的相關費用結算支付至用人單位基本銀行賬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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