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發〔2011〕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切實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權益,完善本市工傷保險制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等規定,現就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工傷保險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后,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為外來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具體辦法按市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基礎費率,基礎費率統一為繳費基數的0.5%。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按本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的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三、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按本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四、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按《通知》的規定,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人員在首次申領待遇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并以協議方式確認,一經確認不再變更。
五、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其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經確認配置輔助器具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標準暫按現行標準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領取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實施之日起5年。本市已有規定如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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