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9〕36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各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工作,完善本市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27號令),結合工作實際,本市制定了《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1月29日
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傷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切實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且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確認需要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工傷保險輔助器具(以下簡稱輔助器具)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負責本市輔助器具配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市醫療保障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委)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輔助器具配置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的確定和協議管理等工作,并按規定結算配置費用。
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勞鑒委)負責工傷人員輔助器具配置的確認工作。市勞鑒委負責的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承擔。
第四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審核本市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假牙配置服務除外)申請機構的資格條件;按照需求導向、合理布局的原則,在聽取相關行業協會等機構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本市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機構),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向社會公示后,與其簽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服務協議)。
協議機構(假牙配置機構除外)確定工作原則上每3年開展一次,協議機構名單通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向社會公布。
假牙配置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并按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療服務協議)提供服務。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假牙配置機構除外)可以根據自身服務能力,向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服務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且有效期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在本市從事輔助器具生產配置經營活動。
(二)具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假肢、矯形器生產配置應符合本市假肢矯形器裝配機構服務規范;生活類輔助器具本市經營服務網點原則上每區不少于2個且面積不小于80㎡;助聽器裝配服務點應配備聽力計不少于1臺,測聽室面積不小于7㎡且本底噪聲低于25dB。
(三)配備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假肢矯形器裝配機構應配備具有相應假肢矯形器執業(職業)資格、且從事相關配置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員不少于2人;各助聽器裝配服務點應配備具有相應助聽器驗配師執業(職業)資格、且從事驗配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人員不少于2人。
(四)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按《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和服務協議提供配置服務。提供的輔助器具產品質量及配置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五)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未存在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近5年未發生騙取工傷保險基金、報送虛假申請材料或利用不正當手段報送申請材料等的違法違規行為;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六條 勞鑒委專家庫應當配備輔助器具配置專家,從事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輔助器具配置專家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2年內未有因執業受到本市相關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醫療衛生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假肢師或矯形器師職業資格;
(三)從事輔助器具配置職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第七條 輔助器具配置實行“先確認,后配置”的原則。
工傷人員因工傷造成殘疾或者身體功能缺失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由勞鑒委在對工傷人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予以確認,并出具確認書。
第八條 工傷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前因傷情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攜帶填寫完整的配置工傷保險輔助器具申請表、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向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區勞鑒委提出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申請,其中職業病人員配置輔助器具確認申請向市勞鑒委提出。
工傷人員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勞鑒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專家對工傷人員是否符合配置條件進行確認并出具確認書。確認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內分別送達工傷人員和用人單位,并告知市社保經辦機構。
第九條 工傷人員對配置確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確認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配置確認的勞鑒委提出復核申請,由勞鑒委另行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確認意見。復核確認意見為本次確認的最終意見。
第十條 工傷人員在住院工傷康復期間要求配置階段性輔助器具的,由工傷康復定點機構根據康復需要出具階段性配置建議,報工傷人員所在單位注冊地的區勞鑒委確認,其中職業病人員配置輔助器具應報市勞鑒委確認。
確認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20日內分別送達工傷人員和用人單位,并告知出具階段性配置建議的工傷康復定點機構和市社保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工傷人員持確認書可自主選擇協議機構辦理配置手續。
協議機構應當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規定和服務協議,及時為工傷人員提供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并如實記錄工傷人員基本情況、配置產品名稱型號、最高支付限額和實際配置費用、最低使用年限和配置起始日期,以及更換輔助器具等配置服務信息。
第十二條 工傷人員配置的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需要更換的,應當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更換。
工傷人員因傷殘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配置輔助器具,或者原配置的輔助器具無法繼續使用需要重新配置,以及原配置的階段性輔助器具需要再次配置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確認手續。
第十三條 工傷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由市社保經辦機構與協議機構結算(假牙配置除外)。工傷人員配置的輔助器具費用包括安裝、維修、培訓等費用。
輔助器具在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內因質量或者服務發生問題需要維修和更換的,由協議機構負責維修和更換,所需費用由協議機構承擔;因工傷人員自身使用不當發生問題需要維修和更換的,由工傷人員承擔維修和更換的費用。
第十四條 工傷人員配置假牙的,應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配置,配置確認程序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費用按《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規定的標準報銷。
第十五條 長期居住在非本市的傷殘1—6級工傷人員,因本市協議機構無法提供配置服務的,經市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可在居住地協議機構配置或更換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按《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規定的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由市人社局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另行制定,并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等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協議機構應當建立工傷人員配置服務檔案,并至少保存至服務期限結束之日起兩年。市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對配置服務檔案進行抽查,并作為結算費用的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市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輔助器具配置工作回訪制度,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辦法》,對協議機構輔助器具的配置質量和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評估。
《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評估辦法》由市人社局會同市民政局、市醫保局、市衛生健康委等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協議機構、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輔助器具配置管理服務規范,侵害工傷人員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醫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各自監管職責范圍內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協議機構、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超出配置項目范圍和最高限額標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協議機構、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工傷人員要求超出配置項目范圍和最高限額標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以及在非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工傷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 協議機構違反本辦法等有關規定或未按服務協議提供相應服務的,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或情節嚴重的,市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等有關規定或未按醫療服務協議提供相應服務的,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市社保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市人社局責令改正;協議機構、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或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 協議機構、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等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由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9日止。本辦法實施后,《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4〕45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配置輔助器具的工傷人員,在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后需要更換輔助器具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上海市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 |
|||||||
輔具 編號 |
輔具名稱 |
單位 |
主要部件或材料要求 |
功 能 |
適 用 范 圍 |
最高支付限額 |
最低使用年限 |
一、假 肢(23項) |
|||||||
10001 |
假手指 |
只 |
硅膠,定制仿真手指 |
彌補外觀缺損 |
適用于單個手指缺損者或多個手指缺損 |
830 |
1 |
10002 |
部分手假肢 |
只 |
硅膠,仿真定制,內帶填充物 |
彌補外觀缺損、輔助持物 |
適用于掌骨截肢 |
4280 |
1 |
10003 |
裝飾性腕離斷假肢 |
具 |
裝飾手或被動手、硅膠手套,定制接受腔 |
彌補外觀缺損、輔助持物等被動功能 |
適用于不選擇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腕部截肢者 |
5180 |
3 |
10004 |
索控式腕離斷假肢 |
具 |
標準機械手、硅膠手套,定制雙層接受腔及肩背帶 |
自身力源,利用牽引索控制假手開、閉,能主動持物 |
適用于腕關節離斷或前臂長殘肢的截肢者 |
10350 |
3 |
10005 |
腕離斷肌電假肢 |
具 |
單自由度肌電手、硅膠手套,定制雙層接受腔 |
電動力源,肌電信號控制假手的開、閉 |
適用于雙側截肢且殘肢肌電信號達標的腕部或半掌截肢者 |
20220 |
4 |
10006 |
裝飾性前臂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腕關節、裝飾手或被動手、硅膠手套 |
彌補外觀缺損、輔助持物等被動功能 |
適用于不選擇穿戴功能性假肢的前臂截肢者 |
7230 |
3 |
10007 |
索控式前臂假肢 |
具 |
標準機械手、硅膠手套,被動式腕關節,定制接受腔及肩背帶 |
自身力源,利用牽引索控制假手開、閉,腕關節可被動屈伸、旋轉 |
適用于前臂截肢者 |
9390 |
3 |
10008 |
前臂肌電假肢 |
具 |
單自由度肌電手、硅膠手套,定制雙層接受腔 |
電動力源,肌電信號控制假手開、閉,腕關節被動屈曲或旋轉 |
適用于雙側截肢且肌電信號達標的前臂截肢者 |
19550 |
4 |
10009 |
裝飾性肘離斷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裝飾性假肢組件、裝飾手或被動手、硅膠手套 |
彌補外觀缺損、輔助持物等被動功能 |
適用于不選擇穿戴功能性假肢的肘部、前臂極短殘肢截肢者 |
10020 |
3 |
10010 |
索控式肘離斷假肢 |
具 |
標準機械手、硅膠手套,鉸鏈式肘關節,定制接受腔及肩背帶 |
牽引索控制假 手開、閉,肘關節被動屈、伸 |
適用于肘關節離斷或上臂殘肢過長的、前臂極短殘肢截肢者 |
14930 |
3 |
10011 |
肘離斷肌電假肢 |
具 |
單自由度肌電手、機械肘關節、硅膠手套,定制雙層接受腔 |
電動力源,肌電信號控制假手開、閉,腕關節被動屈曲或旋轉,肘關節被動屈伸 |
適用于雙側截肢且肌電信號達標的肘離斷、前臂極短殘肢截肢者 |
28770 |
4 |
輔具 編號 |
輔具名稱 |
單位 |
主要部件或材料要求 |
功 能 |
適 用 范 圍 |
最高支付限額 |
最低使用年限 |
10012 |
裝飾性上臂假肢 |
具 |
全接觸接受腔、裝飾性假肢組件、裝飾手或被動手、硅膠手套 |
彌補外觀缺損、輔助持物等被動功能 |
適用于不選擇穿戴功能性假肢的上臂截肢者 |
10220 |
3 |
10013 |
索控式上臂假肢 |
具 |
標準機械手、硅膠手套,機械肘關節,定制樹脂接受腔及肩背帶 |
牽引索控制假手開、閉和肘屈、伸功能 |
適用上臂截肢者 |
15920 |
3 |
10014 |
上臂肌電假肢 |
具 |
單自由度肌電手、機械肘關節、硅膠手套,定制雙層接受腔 |
電動力源,肌電信號控制假手開、閉,腕關節被動屈曲或旋轉,肘關節被動屈伸 |
適用于雙側截肢且肌電信號達標的上臂截肢者 |
32270 |
4 |
10015 |
裝飾性肩離斷假肢 |
具 |
骨骼式裝飾性假肢組件,硅膠手套 |
彌補外觀缺損、具有被動開、閉手和屈、伸肘功能,肩關節自由擺動 |
適用于肩關節離斷或上臂殘肢過短的截肢者 |
14800 |
3 |
10016 |
部分足假肢 |
具 |
定制硅膠制作足套式假半腳 |
補缺并改善行走功能 |
適用于跗骨近端截肢者 |
6320 |
3 |
10017 |
賽姆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低踝假腳 |
代償行走和站立功能 |
適用于踝部截肢、賽姆截肢或小腿殘肢過長的截肢者 |
12650 |
3 |
10018 |
組件式小腿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根據殘肢部位皮膚和身體功能經評估后,選擇適宜內襯、關節及假腳 |
代償行走和站立功能 |
適用于小腿截肢者 |
13380 |
3 |
10019 |
組件式膝離斷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根據殘肢部位皮膚和身體功能經評估后,選擇內襯、關節及假腳 |
代償行走和站立功能 |
適用于膝關節離斷、小腿極短殘肢截肢者 |
23800 |
3 |
10020 |
組件式大腿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根據殘肢部位皮膚和身體功能經評估后,選擇內襯、關節及假腳 |
代償行走和站立功能 |
適用于大腿截肢者 |
25090 |
3 |
10021 |
組件式髖離斷假肢 |
具 |
定制接受腔、根據殘肢部位皮膚和身體功能經評估后,選擇內襯、關節及假腳 |
代償行走和站立功能 |
適用于髖關節離斷或大腿殘肢過短的截肢者 |
35360 |
3 |
10022 |
大小腿假肢硅凝膠套 |
只 |
帶增強織物凝膠殘肢套 |
軟化瘢痕、保護殘肢,懸吊和控制假肢 |
適用于大面積植皮、皮膚粘連、疤痕皮質、糖尿病、脈管炎、大小腿極短殘肢的截肢者 |
5170 |
1 |
10023 |
大小腿假肢硅凝膠套鎖具 |
套 |
鋁合金 |
鎖住帶鎖具的硅凝膠套,實現硅凝膠套的懸吊作用 |
適用于大面積植皮、皮膚粘連、疤痕皮質、糖尿病、脈管炎、大小腿極短殘肢的截肢者 |
364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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