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9〕30號
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我們制定了《上海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9年7月25日
上海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辦法
為增強本市工傷保險基金防范風險的能力,規范工傷保險儲備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于本市重特大工傷傷亡事故的應急處理和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且歷年滾存結余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時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二、工傷保險儲備金按年提取,提取的金額不超過上年全市工傷保險費征繳額的10%,當儲備金累積總量達到上年全市工傷保險費征繳額的30%時,不再提取。
三、本市發生重特大工傷傷亡事故或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且歷年滾存結余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需動用工傷保險儲備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予以使用。
四、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應在基金財務核算中設立工傷保險儲備金有關科目,對儲備金進行核算和管理,統計報表定期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對工傷保險儲備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依法對工傷保險儲備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六、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儲備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勞保!2007〕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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