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人社發[2011]175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區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證工傷職工能夠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切實做好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銜接工作,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按照省人力資源和會保障廳有關貫徹實施新《條例》的工作要求,結合西安市工作實際,現就當前貫徹執行新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1月1日起,《條例》適用范圍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工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享受工傷待遇。《條例》實施前已按照原機關事業單位有關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職工,其工傷待遇仍由原渠道支付。
二、用人單位登記參保或人員增減過程中,因財政撥付或地稅征繳時間規定等客觀原因,致使工傷保險費未能及時到賬。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可在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到賬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待遇。
三、《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是指發生事故后,需經交通管理等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
四、職工在西安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天20元。因傷情原因,需到西安市以外的地區治療的,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外地就醫意見,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在外地住院就醫的伙食補助暫按每人每天20元標準執行;食宿費暫按每人每天不超過120元的標準執行,交通(火車、動車組、客運汽車)費用憑據報銷。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時,享受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待遇。
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職工享受何種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用人單位、職工個人或其近親屬應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相對穩定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按照《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超過24個月,凡超過24個月未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視同其首次鑒定沒有傷殘等級。此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按照《條例》復查鑒定程序辦理。
六、職工因工傷殘首次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結論在2011年1月1日后做出的,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27個月,二級25個月,三級23個月,四級21個月,五級18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1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個月。
此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修訂前《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再次鑒定的,不論鑒定結論是否變更,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以首次鑒定結論對應政策規定計發。其他相關工傷待遇按新鑒定結論計發。
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和個人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西安市社會平均工資計發。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其死亡時所對應標準執行。2011年1月1日開始,因工死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計算為343500元發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按年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公布的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后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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