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市人社發[2011]60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單位:
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切實貫徹新條例的各項規定,保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切身利益,在陜西省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和寶雞市新修訂的《工傷保險實施細則》頒布之前,按照省廳《關于貫徹執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辦發(2011)5號]的要求,結合寶雞市實際,現就當前貫徹執行新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積極深入開展新條例宣傳
2011年是新條例頒布實施的第一年,積極深入開展新條例宣傳工作非常重要。各縣(區)要高度重視,在去年底集中宣傳的基礎上,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促進宣傳工作常態化。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的作用,以尚未參保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為重點,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活動,為新條例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全力推進參保擴面
新條例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規定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均納入新條例適用范圍。因此今年要將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大幅度增加參保人數作為今年工作的突出重點來抓。要以建筑施工企業、各類礦山、服務業農民工參保和事業單位參保為重點,以新條例明確的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用人單位的處罰措施為抓手[詳見《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手段,全面推動參保擴面工作再上新臺階。
對新參保的財政全額撥款、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可按照低費率啟動的原則,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暫按0.3%執行。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費率仍按照原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人事廳、陜西省民政廳、陜西省財政廳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陜西省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勞社發[2006]97號)的精神,執行0.5%的基準費率。待省上有關實業單位參保政策辦法出臺后再作相應調整。
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有關規定
1、從2011年1月1日起,按照新條例規定,將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準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在我市新修訂實施細則頒布前,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暫按每人每天15元執行;因工作原因到統籌地區外出差期間發生工傷且在當地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按每人每天30元執行;經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用(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及緊急搶救時救護車費,出租車費除外)憑票實報實銷,住宿費用(僅限于往、返時各一天的費用)暫按每人每天130元執行,伙食補助費暫按每人每天30元執行。
2、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標準暫時仍按省政府2004年4月2日頒布的《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97號令)的具體規定執行。
3、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年,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年)按照新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喪葬補助金按2009年寶雞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2211元/月的6個月即13266元執行,待2010年寶雞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公布后,按照新標準計算并補差。
4、對參加我市工傷保險統籌的外省戶籍農民工,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仍按照《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陜勞社發[2006]14號)規定執行。
四、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工作
新條例對工傷認定的條件、時效和程序均做出了調整,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認真學習領會新條例精神,做好新條例的咨詢,工傷認定申報初審等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工傷事故的調查力度,對于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可報市局后,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工傷保險工作涉及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縣(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新老政策的銜接,保持工作的穩定性、連續性,確保新條例的貫徹實施。對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請及時與市局工傷保險科聯系。
寶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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