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市人社發[2011]196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統稱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面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保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現就寶雞市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駐市行政區域的部省屬和市縣(區)屬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應依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寶雞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實名制原則,為其在編人員(含實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員)及其臨時聘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實行市級統籌,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駐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部省屬、市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均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縣(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所屬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登記時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攜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執業許可證書,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和職工工資花名冊以及相關資料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繳工傷保險費在本單位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
四、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傷保險繳費基準費率,在0.3%—1%范圍內確定。全額、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在編人員(含實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繳費費率按0.3%確定。全額、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臨時聘用人員,繳費費率按0.5%確定。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繳費基準費率,按照所對應行業類別確定費率。
五、全額、差額、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在編人員(含實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根據人社部門核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薪級工資晉升審批表》工資總額確定。本人工資低于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市、縣(區)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繳工傷保險費經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統一繳納工傷保險費。
部省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市縣(區)財政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繳工傷保險費用由參保地經辦機構核定后,所需繳費資金由用人單位解決。
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臨時聘用人員,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其在編人員(含實行聘任制管理的工作人員)及臨時聘用人員發生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七、寶雞市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工傷認定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h(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材料,由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初審,審核合格后報送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標準執行。
八、駐寶雞市行政區域的部省屬、市縣(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參保登記手續,工傷待遇的支付時間從參保繳費的當月起計算。未按上述時間完成參保登記手續的,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新成立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一月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九、駐寶雞市行政區域的部省屬、市縣(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參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新成立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參保登記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駐寶雞市軍隊單位社會聘用人員,按照《關于軍隊單位社會聘用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后戰[2011]89號)和本通知規定辦理。
十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編人員不在本通知參保范圍內,其在編人員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待遇支付按原規定程序辦理。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的臨時聘用人員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十二、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參保前發生工傷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按原渠道解決。
十三、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就人事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待遇等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和省市處理人事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寶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寶雞市財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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