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工傷和生育保險經辦中心:
根據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現就我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 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230元的補足到1230元;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080元的補足到1080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6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93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護理費:以2010年我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原渠道支付。
四、 調整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咸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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