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漢中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各有關企業:
按照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1]176號)文件的規定,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報市政府同意,現就全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210元的,補足到1210元;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070元的,補足到1070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4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92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1256元、1005元或者754元。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漢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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