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調整2012年工傷保險待遇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08-18 10:17:00 瀏覽量:
陜人社發﹝2011﹞176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各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行業: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現就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21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210元的,補足到1210元;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7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070元的,補足到1070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4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920元。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行業,要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在詳細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全市和本行業具體的調整標準,統一執行。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0年本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行業以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調整程序和時間
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具體方案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后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省級統籌行業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具體方案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批準后實施。各統籌地區和行業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具體方案應在2012年1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
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保證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各統籌地區和行業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現就全省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 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21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210元的,補足到1210元;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70元的標準進行調整,增加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070元的,補足到1070元。
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4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920元。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行業,要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在詳細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全市和本行業具體的調整標準,統一執行。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護理費:各統籌地區以2010年本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工傷保險省級統籌行業以2010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
三、調整資金支付渠道
已將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調整增加5級、6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調整程序和時間
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具體方案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后報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省級統籌行業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具體方案報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批準后實施。各統籌地區和行業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的具體方案應在2012年1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
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是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保證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的保障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落到實處。本次全省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應在2012年2月底前完成。各統籌地區和行業在工傷保險待遇調整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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