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陜西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2﹞63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陜西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陜西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陜西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包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以上范圍不包括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做好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減少職業危害。
工作人員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和職業康復。
第四條 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
中央駐陜及省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加所在統籌地區工傷保險。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征繳按各統籌地區現行方式運行。工傷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以上年度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費率按照國家確定的一類行業費率標準執行,最低不得低于0.3%。
第七條 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所需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以及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由財政承擔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列入財政預算。
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以及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自籌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單位承擔。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通過人事勞動代理(勞務派遣)的工作人員,應由其所在單位委托人事勞動代理機構(勞務派遣公司)參保繳費,繳費標準按統籌地區規定執行。
第八條 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工作,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
第九條 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2011年1月1日前發生的工傷,其待遇按原規定標準和渠道支付。2011年1月1日后至參加工傷保險前期間發生的工傷,其待遇按本辦法規定執行,由原渠道支付,參保后由基金支付。
第十條 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就人事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待遇等發生爭議的,按照我省處理人事勞動爭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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