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人社發〔2013〕5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駐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2〕1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我市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待遇調整的對象和范圍
2012年12月1日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并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參加傷殘津貼待遇調整。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等級為1至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等級為5至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等級為1至4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690元的,調整到1690元。等級為5至6級的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1370元的,調整到1370元。
70年代初處理回鄉的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140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1020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撫恤金待遇調整后,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月撫恤金低于775元的,調整為775元,其他供養親屬月撫恤金低于569元的調整到569元
供養親屬范圍按2004年1月1日實施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三)生活護理費:以2011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比例,確定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73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39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042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為職工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已將等級為1至4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單位的工傷職工和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等級為5—6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12年12月1日起執行。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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