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程序
事項名稱: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程序
二、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97號);
(三)《榆林市工傷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4號);
(四)榆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的通知(榆政勞社發[2005]84號);
(五)《榆林市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榆政勞社發[2006]141號。
三、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視同工傷)職工和工亡(視同工亡)職工親屬。
四、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一)工傷職工醫療費;
(二)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生活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輔助器具配置費;
(九)工傷康復費;
(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五、支付程序:
(一)醫療(康復)待遇的支付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工傷職工醫療(康復)費用核定表》,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經認定的工傷(亡)或視同工傷(亡)決定書;
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票據、費用清單;
醫療診斷證明書;
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
工傷職工在非定點協議醫療機構搶救時,由用人單位先墊付醫療費用,然后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審核報銷;工傷職工在本市范圍內的定點協議醫療機構治療時,工傷認定前由用人單位先交押金,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后,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與醫院結算;工傷職工需轉往本市以外的醫療機構治療時,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工傷職工出院后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審核報銷。待遇申請人對工傷醫療(康復)待遇支付金額、費用結算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經辦機構予以重核,并將重核結果通知待遇申請人。
(二)配置輔助器具費用的支付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安裝、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申請,并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表》。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標準計算申請人的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更換)金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金額,上報市經辦中心批準后,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市經辦中心與簽訂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結算費用時,應按規定進行審核;待遇申請人對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經辦機構予以重核,并將重核結果通知待遇申請人。
(三)傷殘待遇的支付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工傷職工傷殘待遇申請,并審核以下資料:
1.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2、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計算工傷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數額,在《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批準后,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工傷職工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經辦機構予以重核,并將重核結果通知待遇申請人,隨后按審核金額給予支付。
(四)工亡待遇的支付
職工因工死亡,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工亡待遇申請,并審核以下資料:
1、已通過資格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領表》;
2、工亡或視同工亡決定認定書;
3、供養工亡職工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公正材料或其它證明材料。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計算工亡職工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計算每一享受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數額,在《工亡保險待遇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上報市工傷保險經辦中心批準后,同時發給供養親屬資格證,將核定結果告知申請人;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對工亡待遇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重核時,經辦機構予以重核,并將重核結果告知申請人,隨后按審核金額給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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