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西咸新區、各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20〕33號)要求,結合實際,現就調整我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待遇調整范圍和對象
2019年12月31日(含)前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經死亡及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和原則
(一)傷殘津貼:1至4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增加后,1至4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3586.5元的,增加到3586.5元。5至6級傷殘職工每人每月分別增加97元、83元;增加后,5至6級傷殘職工月傷殘津貼不足2900元的,增加到2900元。
傷殘津貼調整后,已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1至4級工傷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低于3586.5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按月在原工作單位領取傷殘撫恤費的農民輪換工,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453元;因工致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月撫恤金調整為2207元。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符合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已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三)生活護理費:以2019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265.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612.0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959.02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支付渠道
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已將1至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本通知調整后,由用人單位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上世紀七十年代初處理回鄉的農民輪換工的傷殘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按照原渠道支付。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老工傷人員相關待遇,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待遇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五、工作要求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是發揮工傷保險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各級人社部門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緊實施,確保各項待遇精準、及時落實到位。
我市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于2020年11月10日前完成。
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0月26日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anxi/9955.html
上一篇: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下一篇:陜西省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