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
晉人社廳發[2012]86號
各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平朔煤炭工業公司、華晉焦煤公司、山西中煤華晉能源公司、省監獄管理局所屬煤礦企業,山西煤炭工業社會保險事業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1、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傷殘津貼的調整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一級至六級傷殘人員,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下列標準增加傷殘津貼:
按上述規定調整傷殘津貼前,月傷殘津貼低于統籌范圍內平均傷殘津貼水平22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5元;月傷殘津貼高于2200元低于4000元之間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月傷殘津貼高于40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3、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按上述標準增加傷殘津貼后,其月傷殘津貼仍達不到1650元的,調整到1650元。
(二)生活護理費。屬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生活護理費按上述標準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120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96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9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護理費低于72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720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元。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上述標準增加后,其配偶撫恤金低于82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820元;其他親屬撫恤金低于660元的調整為每人每月660元。
三、資金渠道
調整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所需資金,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仍由企業支付待遇的,由企業按原渠道解決。調整五級和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所需資金由企業按原渠道解決。
四、待遇審批
按本通知調整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由企業填寫省統一印制的審批表,經山西煤炭工業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
五、其他
(一)按照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待遇標準的通知》(晉勞社養[2002]310號)規定領取工傷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工傷護理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按本通知執行。
工傷職工已辦理退休手續并按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不參加傷殘津貼的調整。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結算工傷保險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在這次待遇調整的范圍。
(三)省直管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的調整,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這次調整企業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是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抓緊組織實施,盡快將增加的待遇發放到工傷人員手中。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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