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西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和《山西省社會保險經辦人員征繳業務服務規范準則(試行)》的通知
晉社統征辦[2012]1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執行《關于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2] 27號)文件精神,規范我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業務和經辦人員的服務行為,提高經辦管理服務效能,切實減輕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加強工作作風和廉政建設,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山西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和《山西省社會保險經辦人員征繳業務服務規范準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在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工作中,做好貫徹落實。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上報山西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領導組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社會保險經辦人員征繳業務服務規范準則(試行)
為了進一步提高全省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業務管理水平,規范征繳業務經辦人員服務行為,建設一支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社會保險征繳管理服務隊伍,結合我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準則。
一、業務經辦和管理服務行為規范
1、實行首問負責制。凡進入社保征繳機構咨詢或辦事的服務對象,首次接觸到的業務經辦人員為首問責任人,對服務對象要辦理的事項負有及時辦理或引導聯系的責任,屬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及時正確回答或辦理;不屬自己職責范圍的事項,要主動詢問、聯系有關部門,正確引導到直接負責部門和責任人。
2、實行服務承諾制。社保征繳機構的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要向社會公開承諾。依據相關規定保質保量如期完成。
3、實行同崗替代制。各級社保征繳機構要進一步明確各崗位職責范圍和服務標準,加強內部工作環節的銜接,推行每一崗位的AB職位替代機制,確保工作不間斷、不缺位。
4、實行否定報備制。各級社保征繳機構及其業務經辦人員對服務對象申辦事項,如果不能受理或不能辦理,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可不必向分管領導報告。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無明確規定的,或者屬于事關公眾利益、社會穩定等重大事項的,應向直接分管領導報備,不得輕易自行否定。否定事項要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向該事項申辦人做好解釋工作。
5、實行限時辦結制。各級社保征繳機構應當公示經辦服務事項的辦結時限。對首次辦理業務的服務對象應一次性告知辦理程序,具備的條件、攜帶的材料和辦結時限。對符合規定和相關手續齊全的經辦事項,應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辦結,并盡可能縮短時間,提高效率。對違反限時辦結規定,導致經辦事項逾期未辦結的,承辦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應上門為服務對象辦結有關事項。
6、實行兩級值班制。各級社保征繳機構服務窗口實行大廳值班制度,做好對辦事人員的導示,介紹相關程序及有關問題解答,處理突發事件。實行領導班子成員值班制度,加強對窗口的巡查,處理業務大廳難以解決的問題,對于突發的重大事件,要及時采取措施或向上級領導匯報。
7、實行權責監督內控制。各級社保征繳機構在辦理業務時,必須嚴格按照業務授予權限和業務流程,不得越級或越權辦理業務。各級社保征繳機構應遵循“受理業務的不審核,審核業務的不受理;制表人員不管章,管章人員不制表”的原則,嚴格落實崗位監督內控制度。
8、實行考勤簽到制。各級社保征繳機構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工作時間簽到上崗,堅守工作崗位,不得無故空崗、串崗、早退,臨時有急事外出應向本部門負責人請假。
二、廉政建設和工作作風行為規范
各級社保征繳機構工作人員對服務對象均應按照法規政策和規定程序提供全方位、高效率、零障礙服務,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或者拖延不辦,利用職權或職務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各級經辦工作人員應做到以下“十不準”:
(一)不準擅自修改參保單位或個人繳費基數及串通有關單位或個人隱瞞繳費基數。
(二)不準擅自放寬社會保險審核政策規定或違反社會保險業務操作規程。
(三)不準擅自到參保單位進行檢查或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到參保單位辦理業務必須兩人以上。
(四)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宴請。
(五)不準以任何形式刁難、侮辱服務對象和不文明辦公。
(六)不準以任何借口要求服務單位或個人為自己提供便利,不得以經辦工作人員的身份借錢、借物、壓價購物。
(七)不準隱瞞包庇縱容和參與違法行為,嚴禁弄虛作假,為服務單位和個人辦理政策法規不允許或政策法規之外的其他事項。
(八)不準以公務活動的名義接受禮金禮品,索要贊助,嚴禁索賄、受賄。
(九)不準利用職權參與經商活動或為親戚、朋友經商拉關系、搞贊助,嚴禁以單位和個人名義承包或參與工程項目。
(十)在正常工作日內,嚴禁經辦工作人員午間飲酒,嚴禁酗酒、酒后作業,嚴禁賭博和參與迷信活動及邪教組織。
三、責任追究及紀律處分
為了嚴肅統一征繳機構組織紀律,規范業務經辦行為,保證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服務對象宴請、公費旅游和免費娛樂活動。
(二)故意刁難、侮辱服務對象,不文明辦公。
(三)以各種借口要求服務單位或個人提供方便,或以經辦工作人員的身份借錢、借物、壓價購物。
(四)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弄虛作假,為服務單位和個人辦理法規政策不允許或政策法規之外的其他事項。
(五)以公務活動的名義接受禮金禮品,索要贊助。
(六)利用職權參與經商活動或為親戚、朋友經商拉關系、搞贊助,以單位和個人名義承包或參與工程項目。
(七)酗酒、賭博和參與迷信活動。
四、附則
(一)本準則適用于全省各級社保征繳機構工作人員。
(二)各級社保征繳機構工作人員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準則的情況,要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三)本準則由山西省社會保險費統一征繳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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