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的情形:實習生年滿16歲,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實習生,實習生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的工作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只是沒有勞動報酬或者取得少量的勞動報酬。但是,實習生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是否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能否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各省規定不一。工傷賠償法律網通過各省的規定淺議實習生應否認定為工傷。
各省規定:
一、能認定工傷的省份:
1、河南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參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平均分擔。
2、山西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2004年1月19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在實習單位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可以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參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3、貴州
《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2012年3月1日實施)
第二十六條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由實習單位和學校繳納工傷保險費;學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相應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4、海南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被雇(聘)用退休人員和進行勤工助學及實習的學生,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其支付工傷費用。
二、不能認定工傷:
1、全國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自1995年8月4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2、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實施>辦法》(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以及在校實習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3、重慶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4〕211號,自2004年10月15日起實施)
十七、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不適用于《條例》和《實施辦法》。這部分人員發生人身傷害,可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賠償,雙方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依法尋求救濟。
4、山東青島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習生工傷認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一、關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能否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問題。技術學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其個人身份為學生,與所在實習企業不形成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所受傷害提起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律師點評:
縱觀各省的規定,各地對實習生能否認定工傷的規定不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人社部)曾于2013年1月24日發布了《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該意見稿中第七條規定,“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明確了實習生不能認定工傷,但最后由于種種原因在定稿時該條予以刪除,但不難看出國家傾向于無法認定工傷。工傷賠償法律網猜想也許是考慮到部分省份的做法互相沖突,會給地方的工傷保險工作帶來麻煩,故此,還是尊重了各省的地方規定,未能將實習生工傷保險制度進行統一,勢必造成不同省份實習生不同對待的問題。
目前正是由于國家規定的不明確導致了相同的事情不同的地區結果的不同,希望針對實習生能否認定工傷的問題國家早日出臺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
本文由工傷賠償法律網賈成龍律師原創,轉載請注明出處,否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ixisheng/4881.html
上一篇:大四學生實習受傷,訴求工傷認定被駁,法院判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下一篇:拿什么維護實習生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