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林某到某公司實習受傷,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駁回后向法院起訴。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林某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判決駁回林某的訴求,因原告在上訴期內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林某今年23歲,是福建某大學學生。大四下學期,他到廈門一家工程公司實習。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沒有為林某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過,公司對林某進行考勤登記,也為他提供住宿。而且,根據銀行賬戶支付記錄,公司曾給林某發過“工資”。
林某跟隨公司員工到廈門某高校卸貨時,被飛出的螺絲擊中鼻梁。林某住院治療,公司先后為他支付了1萬多元的醫療費用。
出院后,林某向廈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由于未能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他的工傷申請最終未能如愿。隨后,林某起訴到思明區法院,請求判決確認他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雖已年滿18周歲,但是,他進入公司時身份仍是在校學生,尚未畢業,尚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因此,認定林某和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案后余思
實習生人身權益應依法保護
又到一年暑假時,大學生紛紛到機關、企、事業單位實習。然而,實習中大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他們的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有讓大學生們“傷不起”的感嘆。
本案中,主審法官楊建偉認為,在校學生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在實習期間,不能與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林某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林某雖然可以通過侵權責任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但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工傷保險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舉證責任不一樣。
目前,多數實習生的工傷保障處于空白狀態,一旦發生重大傷害,很容易出現學校和用人單位互相扯皮的情況,最終受傷的還是實習生這個弱勢群體。
因此,學校要加強對在校生實習的管理,政府有關部門要適時出臺規定,必須強制企業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對那些不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的企業,可以制定相關的處罰條例,并監管到位。(來源:中工網,www.wnpump.cn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wnpump.cn/shixisheng/5094.html
上一篇: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發生事故算工傷,獲賠12萬元
下一篇:淺議實習生能否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