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目前仍不受《勞動法》等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直接保護,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規定的勞動最低標準和條件等通通可以不遵守。當然,目前司法部門處理實習生與用人或用工單位糾紛時,雖然會參照審理勞動關系同類糾紛的標準處理,但在工資或報酬、津貼的支付、傷亡事故的處理等方面,標準不清晰、不統一的情況仍非常突出,特別是在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實習生傷亡方面的處理更是五花八門。
在整理了16個實習生因工受傷追討賠償的案例及結合我們自己對于實習生與工廠關系的了解,發現在實習生因工受傷的索賠案件中有以下三個問題比較突出:
1、中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屬于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2、中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后,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追討中,適用的傷殘鑒定標準與賠償標準是什么?
3、中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后,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本人責任如何認定?
一、中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屬于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這兩不同的法律關系對應的是造成傷害的不同的責任認定標準以及賠償標準。
勞動關系對應的是在員工因工受傷后的無過錯責任認定原則,員工在工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除非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造成的傷害則不獲保障),相關的傷殘鑒定標準適用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賠償標準對應的工傷賠償標準。
勞務關系則屬于是民事雇傭關系,賠償是建立在過錯侵權責任的基礎上的,受傷害的一方需要證明是由于加害方的過錯造成了自己的受傷,并以此為基礎判定的雙方的責任劃分,進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定標準適用的是司法鑒定的標準,賠償標準對應的是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大體來說,有以下幾個區別:
(一)兩者的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工傷賠償的主體是在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即企業和七人以上的個體經濟組織兩種。而勞務關系對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賠償的主體則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體經濟組織。
(二)構成侵權的條件不同。工傷的構成必須有勞動關系。只有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確認為因工傷害,才是工傷。因為工傷是勞動特別法對勞動者受到傷害的保護。而如果是人身損害賠償則必須根據侵權的特征,確定其賠償原則;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行為的違法性、過錯、損害事實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有獲得賠償可能。
(三)確定損害程度的途徑不同。工傷的認定有效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他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這是法律的規定。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必須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勞動部門認定是否可以重新鑒定。如裁決維持的,勞動者只能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而人身損害的賠償,雇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均可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四)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同。工傷賠償解決的途徑,必須依據勞動法規定來處理,或經調解或經仲裁。在仲裁裁決后,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雇傭損害賠償,當事人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直接解決賠償事宜。
(五)賠償的標準不同。工傷賠償,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且不是一次性的。雇傭受害者的賠償,依據的《民法通則》無具體明確的標準,只有賠償范圍。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
(六)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是由勞動法強制性調整,它在發生工傷賠償后,只能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工傷賠償具體的依據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它是由民法來調整,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一般來講,根據《中職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說明了,本辦法所稱學生實習,主要是指中等職業學校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教學計劃的安排,組織在校學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的教學實習和頂崗實習,是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可見,實習在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中是定義其為教學的其中一個環節,不是勞動者的就業,學校在實習過程中是需要設定實習目標和計劃安排的,因而不屬于勞動關系,如果發生傷害事故,就只能走人身損害的賠償程序。
但是目前我們發現在一些比較比較大規模的電子廠接納實習生的時候,也會一律簽訂勞動合同,甚至會參加社會保險(或者只參加工傷保險)。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有證據證明與工廠存在勞動關系,例如有勞動合同,或者有參加社保,我們建議就直接走工傷處理的程序。因為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體系,而勞動法是偏向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的,從工傷認定的責任劃分可見一斑,同時在勞動爭議里面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從這兩點看,走工傷處理程序對于受傷的學生來講是比起人身損害賠償程序的難度是要低一些的,從上述兩者的區別來看,對于傷者本身的保護也是要大一些的。
二、中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后,在人身損害賠償的追討中,適用的傷殘鑒定標準與賠償標準是什么?
由于中職生實習期間因工受傷的情況,國家層面法律規定不詳,而各地放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針對這一情況也有各地的規定,所以在處理中就發現是賠償追討過程中該適用哪一類的傷殘鑒定標準和賠償標準,各地的操作差異很大。
(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我們發現全國性和地方性法規針實習生因工受傷的處理意見大致有這么三類:
處理方式 參考法律
國家法律法規 地方性法規
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2、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寧政發[2004]53號):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的實習生不適用本辦法。
參照非法用工標準賠償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贛勞社醫〖2005〗8號):
四、童工、實習學生在用人單位因為工作收到傷害,應按《條例》規定,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條件的,按照《條例》的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9號)【注:勞動保障部19號已作廢,應當適用于2010年版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待遇(用人單位與委托實習方有協議的除外)。
參照當地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標準和項目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11年9月第四節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第三十二條 被雇(聘)用退休人員和進行勤工助學及實習的學生,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確認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其支付工傷費用。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六條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參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平均分擔。
·《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 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由實習單位和學校繳納工傷保險費;學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相應待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省技工學校學生實習管理暫行辦法》(晉勞社廳發〔2008〕86號):第十一條 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按照雙方約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沒有約定的,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平均分擔。
可見,雖然有些地方性法規有稍微方向性的規定,比如明確是參照哪一類的賠償標準,但是在具體操作層面,對于鑒定的標準和賠償標準卻沒有更詳細的規定。
(二)法律個案的司法實踐:
從整理的16個個案中,我們目前看到基本上是有四種操作方法:
1、鑒定標準: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
案例:技校生(黃鵬龍)訴學校(中國一拖集團公司高級技工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洛陽一拖職業教育中心)和實習單位(洛陽中集凌宇汽車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案
黃鵬龍系一拖技校的學生。一拖技校隸屬于一拖職教中心,系一拖職教中心下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2008年3月27日,一拖職教中心與凌宇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包括原告在內的14名學員到凌宇公司頂崗實習一年,由凌宇公司負責對實習學員進行安全教育并為學員辦理工傷保險,學員在實習期間發生人身事故,由凌宇公司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處理。
2008年3月28日,經被告一拖職教中心的統一安排,原告到被告凌宇公司進行頂崗實習,月工資800元。2008年 4月23日,原告在工作時受傷,被送往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手擠壓傷,左手食指中節指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截指),左手中指中節指骨骨折,進行了截指手術。2008年11月15日,經河南王城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確定原告所受傷害構成九級傷殘。
2、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工傷鑒定標準)
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
案例:技校生(小王)訴山西某技工學校和某機械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小王是山西太原一所技工學校的學生。2008年3月6日,根據學校的教學安排,當時上二年級的小王進入一家機械廠實習。2008年9月1日下午,小王在操作機器時,左小腿被鋼絲絞傷,醫院診斷為:左小腿上段撕脫性完全離斷,左脛、腓骨多發性骨折,行左股骨干下段截肢術。住院治療期間,機械廠支付了5萬余元的醫療費等,并于2009年2月為小王安裝了假肢。而機械廠拒絕支付補償費用。
事后,小王左腿截肢。小王認為,自己在機械廠實習已經近半年,與機械廠存在勞動關系,遂向勞動部門申請認定。2009年4月29日,太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小王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構成四級傷殘。2009年7月9日和14日,萬柏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因小王與機械廠不屬于勞動關系,先后做出不能認定工傷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決定。無奈之下,小王只好將學校和機械廠告到萬柏林區法院。
其中,機械廠賠償小王醫療費等費用71.9萬余元的一半即35.9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應再付26.8萬余元;技校賠償小王另一半即35.9萬余元。近日,3方提起上訴后,經市中級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機械廠賠償22萬元,技校賠償25萬元。
3、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工傷鑒定標準)
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案例:技校生(郭亞南)訴學校(焦作市高級技工學校)和實習單位(河南省群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
2006年12月5日,被告焦作技校、群英機械公司曾簽訂學員實習就業協議。協議期限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07年3月9日。該協議已于2007年3月9日作廢。原告郭亞南原系被告焦作技校學生,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在該校機修鉗工專業學習。2008年元月,原告郭亞南曾到被告群英機械公司實習。元月29日,該公司吊裝設備時吊車脫鉤將原告郭亞南左足砸傷。
原告郭亞南受傷后遂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91中心醫院治療,2008年4月12日出院。2009年6月18日,鄭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做出鑒定結論,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GB/T16180—2006)國家標準,認定原告郭亞南為八級傷殘。
原告請求判令焦作技校、群英機械公司連帶賠償郭亞南醫療費15219.40元(群英機械公司已經墊付)、住院伙食補助費740元、營養費74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79386元、法醫鑒定費11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上述合計112485.40元,并由焦作技校、群英機械公司承擔訴訟費。
4、鑒定標準: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案例:技校生(郭武帥)訴學校(新鄉市高級技工學校)和實習單位(新鄉市友聲汽車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案
原告郭武帥系被告新鄉市高級技工學校三技校的學生,2008年3月20日該校三技校區與被告新鄉市友聲汽車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簽訂《實習協議》一份,時間為2008年3月20日至2008年6月25日。協議約定,學生生產實習時每人每月勞務費450元。
2008年6月8日,原告郭武帥在實習時被機器擠傷左手,經鑒定豫新鄉醫學院司鑒中心(2009)臨鑒字第5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被鑒定人郭武帥左手損傷應評為十級傷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原告請求判令焦作技校、群英機械公司連帶賠償郭亞南醫療費15219.40元(群英機械公司已經墊付)、住院伙食補助費740元、營養費74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賠償金79386元、法醫鑒定費110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上述合計112485.40元,并由焦作技校、群英機械公司承擔訴訟費。
二審認為,維持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91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及案件受理費的負擔;變更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2008)牧民一初字第9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本判決送達后十日內,新鄉市友聲汽車摩托車配件有限公司、新鄉市高級技工學校共同賠付郭武帥殘疾賠償金229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元、營養費170元、交通費221元、訴前鑒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合計33815元。
可見,一方面不僅僅是在鑒定標準和賠償標準的選擇方面,各地對于法律法規的理解存在不一樣的情況,牽涉入的部門也不一樣,另一方面就算是人身損害的鑒定標準,不同的案例也會選擇不同的鑒定標準,在下面的案例中,原告共進行三次傷殘鑒定。前兩次傷殘鑒定為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第一次傷殘九級,第二次未說明傷殘(應該是未達到傷殘等級)。第三次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鑒定結果為未達到傷殘等級。
案例:項兵滔訴被告上海市奉賢中等專業學校、上海天龍無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原告項兵滔訴稱,原告系被告上海市奉賢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2009年7月,原告在被告上海市奉賢中等專業學校的安排下至被告上海天龍無菌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實習。2010年1月8日,原告在實習期間因登高車傾斜致傷。2010年7月11日,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學鑒定中心鑒定,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之規定,項兵滔左足跟骨骨折內固定術后屬九級傷殘;另遵醫囑行內固定取出術。2010年8月10日,該鑒定中心另出具鑒定意見,項兵滔左足跟骨骨折內固定術后可予以休息六個月,營養二個月,護理二個月;另遵醫囑行內固定取出術,可另予休息一個月,營養二周。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鑒定,結論為未達等級傷殘。
我國相關法律只對司法鑒定人員的資格認定以及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作了相應的規定,而對監督管理制度沒有做出具體細致的要求,致使鑒定秩序比較混亂。導致鑒定秩序混亂的更主要的一個原因,是傷殘鑒定標準的不一致,同樣的傷殘程度,使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卻得出級別差異較大鑒定結論,致使案件的賠償數額出現很大的懸殊,這種情況在我國當前人身傷殘鑒定活動中是司空見慣的,成為當前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具體落實到實習生因工受傷的鑒定標準和賠償標準,我們也覺得應該有進一步的明確的規定。
三、中職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后,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本人責任如何認定?
這里面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學生自己承不承擔過錯責任,一個是學校和實習單位如何分擔責任?
(一)學生承擔過錯責任嗎?
在工傷事故中,建立在勞動關系基礎上的工傷認定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在實習生現在還沒有納入工傷賠償體系的時候,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走民事賠償的程序,只不過賠償的標準有些地方參照的是工傷賠償的標準,有的地方參照的是人身損害的培訓標準。而民事賠償都是建立在過錯侵權責任基礎上的,所以延伸出的問題就是學生在受傷的過程中承不承擔過錯責任?
在整理的個案中,我們發現實習單位有大部分都會在庭審中辯稱學生承擔相關的責任,以減少自己的賠償責任。
在上述的郭亞楠案中,實習單位在庭審中辯稱:郭亞南作為成年人,在工作中應預知吊車在吊裝設備時有危險性,而不應該站在吊鉤下面,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在另外一個案件【技校生(杜曉東)訴實習單位(河南省前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工傷賠償案】中,實習單位也辯稱:原告身為學生,不服從公司崗前培訓的規定,離開自己的電焊組,私自開動沖床,造成自己傷殘,本人也應承擔責任。我公司只承擔因管理不善造成原告傷殘的責任。
雖然在我們整理的個案中,法院的判決都沒有認定學生的過錯責任。但是在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中,學生承擔過錯責任的風險有多大還不得而知。
(二)學校和實習單位的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在侵權賠償案件中,實習單位的責任是毫無疑問的,爭議性很小,因為實習單位是造成學生受傷的直接傷害方,問題是學校的這樣的侵權賠償中是否也承擔過錯責任就成為案件的責任認定的關鍵。
在整理的個案中,我們發現跟學校相關的過程責任大致有兩種:
1、協議責任:如果學校和實習單位有簽訂實習協議,并在實習協議中明確了學生在實習期間因工受傷的賠償責任如何認定,那么在法院的判決中基本上是依照協議來認定賠償責任。
案例:技校生(黃鵬龍)訴學校(中國一拖集團公司高級技工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洛陽一拖職業教育中心)和實習單位(洛陽中集凌宇汽車有限公司)工傷賠償糾紛案
法院判決:對于本案的賠償主體,首先在凌宇公司與一拖職教中心簽訂的協議書中已約定實習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發生的人身事故應當由凌宇公司予以處理,雙方已明確了賠償主體問題。同時,原告到凌字公司實習,已脫離校方的管理,校方已無法對其實施實際的管理、教育,故校方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就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凌宇公司賠償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作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檢查費、傷殘輔助器具費、就安裝傷殘輔助器具產生的咨詢費、更換殘疾輔助器具差旅費、補發停工留薪期工資合計61116.99元。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本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2、法定責任:在上述黃鵬龍案中,我們看到,除了因為學校和實習單位有簽訂實習協議明確了實習期間的工傷情況全部由實習單位承擔責任外,法院也認為,學生到企業實習期間已經脫離學校管理,所以學校無需承擔責任。按照這個邏輯,追究學校的第三方責任有困難。
但是在上海項兵滔、河南郭亞楠因工受傷案中,法院認為,學校作為原告的就讀學校,同時也是安排其前去實習的組織者,依法對原告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在學生因工受傷中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邏輯是把學校的管理責任納入到實習期間和實習場所的。這與《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學生實習期間,要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確保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規定是吻合的。問題是分別承擔責任的多少,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同的案件中判決的責任比例都不一樣,有的是9(企):1(校),有的是8:2,但總的來說都是企業要承擔大頭,學校承擔小頭。
與此同時,作為一個教育部門出臺的部門規章,對于法院的判決有多大的適用性也是個問題,而在有具體規定的地方,如上述的河南郭亞楠和郭武帥案中,沒有約定的,責任雙方均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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