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廳發[2013]81號
關于印發《關于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貴安新區社會事物管理局、財政局:
為保障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的相應權益,根據《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我們擬定了《關于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貴州省財政廳
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關于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為保障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的救治相應權益,根據《貴州省工傷保險條例》,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在我省各類用人單位實習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實習學生工傷保險費按照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含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0.5%按月繳納。
二、工傷保險費原則上由學校和實習單位約定,按照實習學生實際人數和實習時間為學生繳納。實習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實習生工傷保險費由實習單位繳納。省外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到我省實習的,工傷保險費由實習單位繳納。
三、學生在實習期間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規定進行認定。符合工傷情形的,認定為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
四、市、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本地區實習學生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作出鑒定結論。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受理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作出終結鑒定結論。
五、實習學生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省有關工傷職工救治及補償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涉及本人工資收入時,按照上年度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含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計算。實習學生工傷保險待遇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六、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實習學生,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應一次性結算,生活自理障礙及其他待遇費用不再另行計發,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以受傷時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含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級為16年,二級為14年,三級為12年,四級為10年。
七、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實習學生,以受傷時統籌地區城鎮單位(含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
八、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學生,認定為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由學校和實習單位事前約定,并按照約定分別承擔。學校和實習單位在學生實習前沒有約定的,其工傷保險待遇中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部分,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各承擔50%。
九、實習學生自行聯系實習單位和省外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到我省用人單位實習的,被認定為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實習單位承擔。
十、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學生,認定為實習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所有工傷保險待遇由學校和實習單位各承擔50%。
十一、本意見從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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