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工作時不慎受傷,實習單位是否應以工傷標準予以賠償?1月19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對上述疑問作出了明確回答,實習單位被判按照工傷標準賠償實習生各項損失共計6萬余元。
2008年3月27日,經校方和實習單位協商,洛陽某高級技工學校06級中數班學生王某到洛陽某汽車公司頂崗實習,實習期一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話,實習期滿后王某即可與汽車公司簽訂正式聘用合同。天有不測風云,4月23日王某在制件車間實習時,左手食指和中指不慎被機器軋傷。醫院治療后,因王某食指粉碎性骨折,無法修復。經有關部門鑒定,王某構成九級傷殘。
王某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校方、教育主管部門及汽車公司按工傷標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各種損失共計7萬余元。案件審理中,王某撤回了對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的起訴。訴訟中,汽車公司對傷害事實沒有異議。
法官說法
實習賠償無“國標”
地方法規作“依據”
一審宣判后,本案主審法官梁俊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
梁俊認為,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因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究竟屬于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關系還是工傷關系,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尚不明確。但是,勞動部門通行的做法是不進行工傷認定。這樣一來,就造成了受害人只能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同時,由于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而工傷是無過錯責任,兩者的舉證責任和賠償標準差異明顯,因此也給審判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
2007年5月,河南出臺了《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較好地解決了上述問題。該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等學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參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平均分擔”。
本案中,鑒于校方與汽車公司事先已明確約定,學生出現傷亡事故后由汽車公司承擔,故法院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條款,作出了汽車公司以工傷標準賠償王某損失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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