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勞動的話題已經不是再次提起,但是僅僅我們來關注還是不夠的,如果國家不出臺相應的法規,我們以及執法者也是無濟于事的。
昨天,《羊城晚報》報道的《大學生實習,會不會變成廉價勞動力》,將另一種實習———頂崗實習如何保障基本勞動權益的嚴重問題,再次擺上了臺面。
干同樣的活,同樣超時加班,身份不是學生的“勞動者”,企業就是勞動違法,勞動部門就可以管;身份是學生,在頂崗實習,那企業就不算勞動違法,勞動部門要管也依法無據。出現工傷事故,不是學生的“勞動者”可賠償,而頂崗實習的學生這方面權益難有保障。更怪的是,如果企業嚴重勞動違法,“勞動者”可隨時解約并要求企業補償,頂崗實習生如果想離開,卻可能違反實習規定,甚至難以畢業。到了這一步,如此實習何異于“賣身”?
與一般的社會實踐不同,學校組織學生來到工廠頂崗實習,接受的是嚴格的生產管理,從實質上看與其他勞動者并無不同,企業是不折不扣的用工行為。在企業的逐利行為下,他們也可能面臨其他勞動者一樣的嚴重超時加班、惡劣生產條件的嚴重威脅。他們最基本的勞動權益,也需要法律提供有力的保證。而報道中的事實恰恰表明,現有法律法規這方面存在一個令人吃驚的“真空”。
癥結在哪里?原來,學生目前不屬我國勞動法調整范圍,因為他們還沒有畢業,不算“勞動者”。由此,出現了很多“同人不同命”的怪事:同樣是18歲,干同樣的活,同樣超時加班,身份不是學生的“勞動者”,企業就是勞動違法,勞動部門就可以管;身份是學生,在頂崗實習,那企業就不算勞動違法,勞動部門要管也依法無據。出現工傷事故,不是學生的“勞動者”如何賠償一清二楚,參保了由工傷基金埋單,未參保由企業埋單,而頂崗實習的學生,這方面權益難有保障。更怪的是,如果企業嚴重勞動違法,“勞動者”可隨時解約并要求企業補償,頂崗實習生如果想離開,卻可能違反實習規定,甚至難以畢業。到了這一步,如此實習何異于“賣身”?
法律有空白就會有人去鉆。一些長期“缺工”的企業,近期雖受金融危機影響,也仍然存在“缺工”,對廉價勞動力有殷切的需求。既然使用頂崗實習生超時加班也不用受罰,在報酬、社保等還能省下一大筆,就存在一種將實習生當作廉價勞動力的巨大驅動力。事實也是如此,已經有不少學校以實習為名,向企業輸送廉價勞動力從中牟利。惡劣的生產條件、超長的工作時間,由此引致實習生致病、猝死的嚴重后果并不鮮見。
可是,昨天的報道中,某職校電器工程系的負責人卻說,讓參加實習的學生每天工作12小時,是讓其適應“社會現實”,實習機會是“求爺爺告奶奶”才爭取回來的。讓學生稚嫩的雙肩去擔負遠超出勞動者保護底線的“客觀現實”,不管“求爺爺告奶奶”的動機如何,這客觀上不就是把孩子往危險的境地里送嗎?我們相信學校確實有這樣的良好的愿望,也絕非想從中牟利,但卻讓人覺得可悲———甚至一些教書育人的學校,也未意識到保障頂崗實習生基本勞動權益的重要性。
可喜的是,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見習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并且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規定,如要求日實習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等等。不過,正如廣東多位知名勞動法專家指出的,其條文并不完善,企業依舊沒有多少違法的責任,沒有明確的查處部門,也就難以從根本上遏制變實習生為廉價勞動力的沖動。
我們認為,頂崗實習生即使不算“勞動者”,也應部分享受到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假使以目前條件,難以防止其成為“廉價勞動力”,那起碼也要讓其勞動得體面一些、安全一些、可持續一些。比如,工資多少未必要套用《勞動法》,但對于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就應嚴格按勞動法執行,企業違反就應承擔法律責任,并且應該明確賦予勞動部門監管的權利。又比如,其他社保可以不參加,但工傷保險應該允許其參加,所費不多,既保障實習生權益,也為企業分散風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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