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宜賓市財政局關于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宜人社辦發〔2012〕32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因工作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事業單位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新《工傷保險條例》、《宜賓市人民政府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宜府發〔2012〕4號)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及其職工應按照屬地原則參加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由單位向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繳納工傷保險費。市屬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向市社會保險局辦理參保登記,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以上單位退休人員或退休返聘人員不屬于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二、繳費基數及費率
繳費基數及費率按照《宜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宜賓市人事局、宜賓市民政局、宜賓市財政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宜勞社辦發〔2006〕124號)規定執行,由單位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三、經費來源
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繳費資金由同級財政按照經費渠道列入部門預算,并由參保單位按規定繳納。
四、工傷待遇
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保后,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準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工傷保險統一納入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范圍,其參保、繳費、待遇申報計發、業務經辦、基金調劑等均按照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有關規定辦理。對于未按規定將其納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范圍致使工傷保險基金出現缺口的,在工傷保險基金調劑時,作相應扣減,扣減金額由當地政府統籌解決。
(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規定,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保繳費、待遇支付等情況進行檢查、稽核。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三)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保前,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原規定處理。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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