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作者: 來源:www.wnpump.cn 發布時間:2012-12-31 13:25:00 瀏覽量:
關于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2012)
青人社廳發〔2012〕106號
西寧市、海東地區、各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機關及有關單位:
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2012年1月1日起進行了調整。根據《關于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青人薪字〔2007〕599號)中關于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而相應調整的精神,決定對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其每人每月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按省內不同地區分別調整為:海東地區居住的每人每月298元;海南、海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03元;西寧市、海西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3元;玉樹、果洛、黃南州居住的每人每月318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寧市的標準發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因公死亡之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發30元。
二、我省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有關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四、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二 〇 一 二 年 十 月二 十 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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