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于將江門市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文 號:江人社發〔2012〕159號
發布日期:2012-03-02
執行日期:2012-03-02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關于將江門市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意見》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關于將江門市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意見
為更好地保障我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權益,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現就我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提出如下意見:
一、納入范圍。本意見適用于江門市各級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公務員)。
中央、省垂直部門、駐江門的同類單位以及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繳費標準。工傷保險費率由用人單位按公務員基本工資加工作性津貼的總額的1%繳納,公務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公務員基本工資加工作性津貼的總額高于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公務員基本工資加工作性津貼的總額低于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公務員繳納工傷保險所需的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三、工傷保險管理及待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其工傷保險基金征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參照新修訂的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廣東省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執行。
四、實施時間。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實施。如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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