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范圍和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
贛人社發〔2012〕70號
各市委組織部、老干部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生活補助范圍和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遺屬生活補助人員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負責供養的親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生活補助。
(一)父、母(包括撫養工作人員長大的撫養人,下同),配偶,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又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雖然不滿上述年齡,但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遺腹子女、具備法定手續的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下同),年未滿十八周歲,或雖已滿十八周歲,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學歷層次學習的。或因身體殘廢、長期患病致使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遺屬生活補助標準
(一)部分老紅軍配偶的生活補助標準
1、范圍:建國前參加革命,因照顧老紅軍身體及家庭困難等,經組織決定于1952年至1955年間復員、退伍,現仍享受定期生活補助的老紅軍配偶。
2、標準:抗戰時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的老紅軍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遺屬的生活補助標準
1、機關事業單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遺屬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后,其遺屬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遺屬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390元。
(三)過去部分遺屬享受的糧貼等補貼此次全部歸并至以上遺屬生活補助標準內。
(四)上述經費由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原由死者與其他親屬共同供養、作為其他親屬的遺屬領取了遺屬生活補助的,不得重復領取遺屬生活補助。
(二)在計算遺屬生活補助時,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養的父母,應本著子女均有供養父母義務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處理。
(三)遺屬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補助。
(四)國有企業離休干部去世后,其無固定收入遺屬的生活補助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五)發給遺屬生活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采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生活補助。
四、辦理程序
(一)省直單位辦理程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不能書寫的可委托其他親屬代寫)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核實情況并報主管部門審批后發放。
(二)各設區市辦理程序由當地自行確定。
五、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 西 省 民 政 廳
江西 省 財 政 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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