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3〕12號)精神,經州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
我州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
各類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工勤人員和臨時聘用的各類用工人員。
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公務員,由國家確認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執行。
二、參保繳費
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為全部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費率為單位工資總額的0.5%。
工傷保險費由事業單位等組織向本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等組織的工傷保險費由各級財政按照規定列入預算。
三、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由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由州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負責。
四、待遇支付和老工傷人員管理
(一)事業單位等組織參保后發生工傷的工作人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政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事業單位等組織中斷繳納工傷保險費一個月以上,又重新繳費的,應補足中斷繳費期間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滯納金。工傷保險基金從重新繳費的次月起支付工傷人員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中斷繳費期間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三)事業單位等組織參保前發生工傷的人員,經工傷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資格確認,自參保繳費之日起統一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新發生的待遇費用;參保前發生的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原渠道支付。
五、參保程序
(一)事業單位等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規政策辦理參保登記、繳費和人員變更手續。
(二)事業單位等組織原則上參加本單位醫療保險參保地的工傷保險統籌。
(三)事業單位等組織參保前發生工傷的人員按以下程序進行資格確認。
1.用人單位填報《事業單位等組織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見附件1)和《事業單位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見附件2);
2.用人單位報送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工傷鑒定結論材料;
3.用人單位報送職工因公死亡或1~4級工傷人員死亡原始材料及屬于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且未喪失供養親屬條件的相關材料;
4.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分別在《事業單位等組織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和《事業單位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上加蓋“工傷認定專用章”和“經辦機構專用章”。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等組織,繼續在原參保地參保。
六、工作要求
(一)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密切協調配合,確保法規政策的貫徹落實。2013年12月31日前,要實現事業單位等組織應保盡保。
(二)各級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充實工作力量,加強基礎管理,做好參保登記、基金管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為事業單位等組織及工作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三)各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屬事業單位等組織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切實保障其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附件:1.事業單位等組織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
2.事業單位供養親屬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
附件.doc
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延邊州財政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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