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我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辦理事項的通知
粵人社規[2013]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稅局,橫琴新區地稅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于我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2〕6號,以下簡稱粵人社規〔2012〕6號文)的有關規定,現就我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辦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下同)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應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及工傷保險繳費登記;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但未登記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及工傷保險繳費登記;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登記參加工傷保險但未為全部職工登記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按規定為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增員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新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按規定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及工傷保險繳費登記等手續。
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工傷保險繳費登記等有關事項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部門按照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關事項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辦理。
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如實申報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及全部應參保職工花名冊,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核定,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本統籌地區一類行業基準費率核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工資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記錄職工本人工資,作為有關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的依據。
三、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其在2011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發生工(公)傷的原工(公)傷人員可以按粵人社規〔2012〕6號文辦理有關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手續。
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后,可以辦理工傷保險費補繳手續。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時間應從完成工傷保險登記之日起算。在201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補繳期限應從2011年1月1日起至工傷保險參保之日止;在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補繳期限應從成立之日起至工傷保險參保之日止;補繳人員應為該期間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全部職工。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其職工在2011年1月1日起至工傷保險參保之日期間發生工傷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自完成補繳之日起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動員,在2013年底前完成本地區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 東 省 地 方 稅 務 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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